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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 陕西公布首批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sxjscx | 发布时间: 2018-12-12 | 8753 次浏览 | 分享到:

经查,益店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主要原因是项目建设之初,县住建局、环保局在项目选址、环评审批环节中把关不严,且在2016年信访问题办理过程中,县住建局对安全防护距离测量方式方法简单,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岐山县委研究决定:对县住建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史长林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县城投公司原总经理李恩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小兴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县环保局原副局长任省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县环保局副局长张恒阳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县环卫站副站长于维钧给予政务记过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住建局党委书记、局长亢林科由县纪委进行诫勉谈话,并向县委作出深刻检查;对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分管副站长罗永岐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县环境卫生管理站科员帖少峰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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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陕西华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公司)位于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卡子镇大桥村一组,矿山地址为小沟陈家湾村,目前该公司矿区正在扩大采矿面积、滥砍滥伐,造成生态破坏。同时提炼矿石过程中影响到当地村民饮水安全。

二、现场核查情况

经调查,该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华地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法定代表人郑焕根。目前建有破碎、磨矿、成球、焙烧、浸出和成钒6个生产车间,已建成焙烧平窑2个,70余米高烟囱1座,脱硫塔1座,喷淋设施1套,浸泡钒液收集池2座,沉钒池8个,循环用水池一个。该公司于2009年5月进行试生产后,因市场原因于同年10月停产。2018年3月,该公司对陈旧的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了检修维护,先后于5月下旬至7月19日、10月11日至10月21日进行2次设备调试生产,调试所需矿石从湖北省丹江口市和湖南省芷江县购进。

华地公司于2006年7月在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取得陕西省白河县木瓜园钒矿采矿权,证号:C6109002009082120034570,有效期止2018年8月22日,该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安康市政府政务大厅提交了延续申请,手续正在办理中。2010年11月,华地公司依法在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取得陕西省白河县木瓜坪—孙家沟钒矿采矿权,证号:C6109002010112120080657,有效期止2019年11月12日,现场核查上述两个矿权范围内近几年均没有采矿行为。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局于2007年3月23日对华地公司500吨/年五氧化二钒工程建设项目予以环评审批。2007年获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018年8月6日,华地公司未经国土部门批准,自行在大桥村三组木瓜园占地0.16公顷拟建清洁能源储能材料白河基地,目前正在平整土地,尚未形成建筑物和构筑物。8月13日,白河县国土局向华地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8月26日,白河县水利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白河县金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华地公司土地平整工程,未经水利部门许可擅自在白河县卡子镇大桥村三组木瓜园小沟沟道堆积1170立方米土方,同时进行100余米导流涵管埋设施工。县水利局对施工单位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清除河道内违法违规堆积土方,编报沟道整改设计方案报白河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1月5日至6日,白河县纪委监委、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和卡子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了现场核查,华地公司存在未经水利部门审批擅自占用沟道,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破坏及违规用地等问题。

华地公司周边涉及大桥村村民70余户200余人,白河县水利局先后于2008年和2018年在大桥村大沟建设了安全饮水项目3处,保障居民饮水安全。2018年9月29日,白河县疾控中心对大桥村集中饮水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所测41项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2018年10月25日,白河县环境监测站现场采样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大沟与厚子河交汇处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

三、处理整改情况

2018年10月9日,白河县水利局针对沟道内堆积1170立方米土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之规定,向白河县金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罚款已缴纳到位。11月7日,县水利局对华地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责令白河县金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0日内将河道内堆积土方清除,确保沟道行洪安全,问题整改监管责任人为白河县水利局局长陶定国;11月6日,白河县国土局针对企业违规占地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向华地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开挖土地行为,限15日内恢复土地原状,处罚款16008元,罚款已缴纳到位,问题整改监管责任人为白河县国土局局长张才孝;白河县环保局针对华地公司擅自开工调试生产问题,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5条、第23条等有关规定,责令企业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前禁止生产,处罚款20万元,罚款已缴纳到位,问题整改责任人为白河县环保局局长王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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